3月8日,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《關于積極推進大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》。
據悉,本次大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工作,目標通過實施貨幣化安置,滿足動遷群眾多元安置需求,縮短群眾安置周期,提高安置效率,減少過渡安置費用,集約建設用地,消化存量房源,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。結合安置房建設三年攻堅行動,集中利用3年時間,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,確保2024年群眾回遷安置全部完成。
《意見》適用于大棚戶區改造中安置用地未開工建設的項目。各開發區管委會、區縣(市)人民政府是推進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實施主體,可委托參改企業和市、區級政府國有平臺公司具體實施。
根據《意見》,由轄區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對象意見,經“四議兩公開”程序通過貨幣化補償標準和方案。由轄區政府與項目單位簽訂貨幣化補償協議后,啟動改造方案調整工作。改造方案調整完成一個月內,項目單位按照補償協議約定,及時繳納貨幣化補償費用,轄區政府具體組織貨幣化補償工作。
《意見》還提到多項支持政策,包括:
貨幣化安置后轉換的開發用地,按照城改項目用地進行出讓,享受原安置用地相關優惠政策。
對采用貨幣化安置的大棚戶區改造項目,實施貨幣化安置的面積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。
貨幣化安置群眾屬于公積金繳存職工且符合提取和貸款條件的,允許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預付購房款,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;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,可提取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優先辦理貨幣化安置群眾的貸款手續,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。
通過貨幣化調整的地塊,按照《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安置房建設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》(〔2020〕60號)規定,在大氣污染管控中享受綠牌工地待遇。同時,參照安置房項目要求不強制采取裝配式技術建設。
該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。